行政上诉案件都要开庭审理吗?
我有个行政案件,一审结果我不太满意,打算上诉。但我不太清楚行政上诉案件是不是都得开庭审理。我时间比较紧张,如果可以不开庭审理就好了。所以想问问,行政上诉案件是不是都要开庭审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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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里,行政上诉案件并非都要开庭审理。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这两个概念。开庭审理就是法院在法庭上,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场,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一系列程序,最终作出判决。而不开庭审理,也叫书面审理,法院主要通过审查一审的卷宗材料、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和答辩状等书面材料来作出裁判,当事人不需要到法庭进行面对面的陈述和辩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这就表明,对于行政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是原则性的要求,但存在不开庭审理的例外情况。 具体而言,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那么法院通常会开庭审理,以便查明事实真相。例如,当事人找到了新的证人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或者有新的书证、物证能改变案件的性质等。相反,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而且合议庭经过对一审卷宗和相关材料的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不需要通过开庭进一步查明情况,就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行政上诉案件不一定都要开庭审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开庭。所以,当您遇到行政上诉案件时,要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要及时向法院提交,这样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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