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所有的撤销权都是形成诉权吗?

我在学习民法典的时候,看到了撤销权和形成诉权的概念。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是不是所有撤销权都属于形成诉权,想知道它们之间具体的关系,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能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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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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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所有撤销权是否都是形成诉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撤销权和形成诉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单方法律行为等法律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权利人有权让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形成诉权则是指权利人必须通过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作出形成判决才能发生法律关系变动效果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借助司法机构的力量。 在民法典中,并非所有的撤销权都是形成诉权。有的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而有的则不属于。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些情况下的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因为权利人需要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它们来判定是否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也有一些撤销权不属于形成诉权。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解除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看作是一种撤销合同关系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直接通知对方来行使,而不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以不属于形成诉权。 总之,民法典中的撤销权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都是形成诉权,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情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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