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警属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对协警的法律责任这块比较关注。就想知道协警要是在工作里有些不合理操作,他们能不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啊?我想弄清楚在法律上判定协警是不是滥用职权罪主体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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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协警一般不属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滥用职权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按规定行使权力,做了自己无权决定、处理的事情,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结果让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明确指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协警通常是临时聘用人员,并非在编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安局里虽然部分岗位如领导岗位、人民警察岗位属于公务员,还有文职人员一般是事业编制,但协警不在此列。所以从主体身份上来说,协警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 不过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果协警被赋予了特定的、类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在履行这些职责过程中,出现了滥用权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相关犯罪,但这不能简单等同于滥用职权罪主体,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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