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报案该如何界定工伤赔偿?


在工伤赔偿的问题中,重复报案下工伤赔偿的界定有明确规定。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工伤。简单来说,工伤就是平常说的“公伤”或者“因工负伤” ,指的是在干活或者工作的时候受了伤。只要是员工干的活儿,不管是日常工作,还是临时被叫去做的,又或者是在紧急情况下没经过批准但是对公司有好处的,都属于工伤范畴。 如果在同一家公司里遭遇了两次工伤,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受伤最严重的那次来计算,给予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赔偿和工伤医疗补偿 。 另外,如果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并且依照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应当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来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比如,一级伤残的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则为本人工资的85%等。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一般是针对单次工伤事故的补偿,通常不能重复申请。但如果工伤复发,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此外,如果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相关概念: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工作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