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前的债务算不算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前的债务是否算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共债共签”规则,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向银行贷款买房,共同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4条,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基于家事代理的推定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比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比如,一方为了给孩子购买学习用品而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这也是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借款进行高风险投资,且投资金额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种情况下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借款用于投资开办了一家夫妻共同经营的工厂,即使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同样是遵循《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 最后,从举证责任方面来看,对内,在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由举债方证明所负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对外,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诉讼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或者其中一方亦可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