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都需要由承担人一人偿还吗?


在法律上,债务是否都需要由承担人一人偿还,不能一概而论,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就由新的承担人一人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当符合这些规定且完成债务转移后,承担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全部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并非由承担人一人偿还。《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也就是说,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偿还债务,而不是由承担人独自承担。 此外,如果债务存在多个承担人,他们之间也可能存在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在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每个承担人只需按照自己的份额偿还债务,而不是一人偿还全部债务。 综上所述,债务并不一定都需要由承担人一人偿还,要依据债务承担的类型、是否存在多个承担人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