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是一个罪吗?


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并非同一个罪名,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失职渎职。失职渎职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其中包含了多个具体的罪名,比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专门规定了渎职罪,涵盖了一系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相关的具体犯罪。 接下来看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失职渎职类犯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构成要件来看,玩忽职守罪有其特定的构成要素。主体方面,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而失职渎职概念下的其他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可能与玩忽职守罪有所不同。比如滥用职权罪,它强调的是行为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 综上所述,失职渎职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玩忽职守是其中一个具体的罪名,它们并不是一回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犯罪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适用哪个具体的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