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就开发范围内房屋作的允诺是否有效?


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就开发范围内房屋所作的允诺是否有效是许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即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不过,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就构成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开发商在宣传中明确表示小区会配备游泳池、健身房等设施,并且这些设施对于购房者决定购买该房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那么这个允诺就构成了要约,即使没有写进购房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最后没有按照允诺建设这些设施,就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比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购房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开发商就开发范围内房屋所作的允诺是否有效,关键要看该允诺是否符合要约的条件。如果符合,那么这个允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当遵守;如果不符合,一般只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宣传资料和证据,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