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是否对补偿安置房屋有优先取得权?
我家房子被拆迁了,和拆迁方签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补偿的房屋。但现在听说开发商可能把房子卖给别人了。我想知道,我作为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的房屋是不是有优先取得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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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通常是拥有优先取得权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一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优先取得权的概念。优先取得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拆迁人相比于其他普通购房者或者债权人等,有优先获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出现多个主体都对该房屋主张权利时,被拆迁人能够优先得到房子。 在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拆迁人优先取得权的适用条件。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这意味着拆迁方是用特定的房屋来换取被拆迁人的原有房屋,而不是采用货币补偿等其他方式。其二,协议中要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等特定信息。这样才能确保所指向的房屋是特定的、明确的。 当满足这些条件时,如果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又卖给了第三人,被拆迁人就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请求优先取得该房屋。即使第三人已经办理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优先取得权。 从实际意义来看,赋予被拆迁人优先取得权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权益。因为被拆迁人失去了原有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是他们重新获得居住场所的重要保障。如果允许拆迁人随意将安置房屋卖给他人,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所以,被拆迁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补偿安置房屋享有优先取得权,这是法律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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