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否属于证人?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鉴定人和证人。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上,鉴定人能不能算作证人。他们好像都在为案件提供一些信息,但感觉又有区别,我想知道从法律规定来讲,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到底属不属于证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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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并不属于证人。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鉴定人和证人的概念。鉴定人是指那些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人民法院的指派、聘请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比如在一些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中,会聘请专业的医学专家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专门问题进行鉴定,这些医学专家就是鉴定人。而证人则是知晓案件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简单来说,证人是凭借自己的亲身感知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信息。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和证人有不同的规定。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表明鉴定人是通过专业知识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来参与诉讼的。而对于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这说明证人是基于其知晓案件事实而参与诉讼的。 此外,两者在资格要求、权利义务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有关部门登记或认可等。而证人只要能正确表达意思、知道案件情况即可。在权利义务方面,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但也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等义务;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也享有获得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等权利。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和证人有着本质的区别,鉴定人不属于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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