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和虚受是否同罪?


虚开和虚受并非完全同罪,但在很多情况下涉及的都是与发票相关的犯罪,处罚上也有相似之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虚开和虚受的概念。虚开一般指的是行为人没有真实的交易,却开具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虚受则通常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了他人开具的发票。 在我国,虚开发票主要涉及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虚受发票,如果是为了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非法目的,那么也可能会按照上述虚开相关罪名来定罪处罚。如果虚受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虚开发票罪来处理。该条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虽然虚开和虚受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和处罚有一定关联,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完全相同的罪行,具体的定罪量刑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涉及的金额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