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钱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赠送的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 对于赠送的钱,如果是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的无偿赠与,通常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虽然这里说的是房屋产权赠与,但对于金钱赠与在亲属关系方面可以作为参考理解,一般亲属间的金钱赠送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内。 然而,如果赠送行为不属于上述特定亲属间的无偿赠与,而是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等情况,那就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同样依据上述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所以,赠送的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的赠送主体、赠送情形等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