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都是结果犯吗?


在探讨间接故意犯罪是否都是结果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放任”是说,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出现,但对结果的发生也不反对,而是听之任之。例如,甲为了报复乙,在乙居住的小区门口放置了一个自制的爆炸装置,甲知道爆炸可能会伤害到小区里的其他无辜居民,但他为了达到报复乙的目的,对这种可能伤害到其他人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结果犯则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出现了特定的危害结果,犯罪才成立既遂。比如,在故意杀人罪中,只有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发生了,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间接故意犯罪并不都是结果犯。 有些间接故意犯罪确实属于结果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规定,当行为人实施了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态度时,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例如,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可能明知自己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当实际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时,才构成该罪。 然而,也存在一些间接故意犯罪不属于结果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也可能构成犯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些危险犯,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该行为已经对社会公共安全等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就可以构成犯罪。比如,在放火罪中,行为人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但火势已经对周围的建筑物和公共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危险,此时行为人可能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态度,也构成放火罪。 综上所述,间接故意犯罪并不都是结果犯。我们判断一个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属于结果犯,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