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我买保险时看到条款好多,有些内容感觉对保险公司很有利,我们消费者很被动。比如出险后各种复杂的理赔条件和限制,感觉像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定的规矩。我就想知道这些保险条款算不算是“霸王条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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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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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险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霸王条款”的定义。通俗来讲,“霸王条款”指的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用来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或者店堂告示等。在保险领域,保险条款通常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呈现,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需要对大量相同类型的风险进行统一承保和管理。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于保险条款而言,并非所有条款都是“霸王条款”。大部分保险条款是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承担着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进行赔偿的责任,同时为了合理控制风险、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营,会在条款中规定一些条件和限制。例如,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即哪些情况属于保险赔偿的范畴;规定免责条款,也就是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条款的存在是为了使保险合同更加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对等。 然而,在现实中确实可能存在部分保险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的情况。如果保险条款中存在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等情形,就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比如,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设置一些不合理的理赔条件,故意模糊条款含义,使投保人在理赔时陷入困境;或者通过一些隐蔽的方式设置免责条款,没有对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保险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那么该条款对投保人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当投保人认为保险条款可能是“霸王条款”时,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要求保险公司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也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条款要重点关注,如有不理解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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