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否存在免责情形?


在探讨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否有免责情形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主既可以找欠债的人还钱,也能直接找担保人还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担保人存在多种免责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被认定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例如,《民法典》规定,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主合同(比如借款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那么担保合同也跟着无效,担保人自然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种是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当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把债务转让给别人时,如果没有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转让可能会影响担保人的权益和风险承担,所以需要担保人的书面认可。 第三种是主合同变更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主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更,比如债务的金额、还款期限等改变了,如果没有得到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对加重部分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种是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比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那么担保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五种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虽然这里说的是一般保证,但连带责任保证也可能存在类似因债权人未按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导致担保人免责的情况。 第六种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总之,连带责任担保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是可以免责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担保责任相关的问题,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