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在探讨连带保证人是否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人。简单来说,就是这些人在同一个案件里有着紧密的关联,法院必须把他们放在一起审理和判决。 连带保证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纠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的情况,虽然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都对债务负有责任,但他们各自的责任来源是不同的。债务人是基于主债务关系承担还款责任,而连带保证人是基于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还可以将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从这个角度看,连带保证人并不一定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当债权人选择将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一并起诉时,法院会将其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因为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并不是绝对同一的。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时,才可能将连带保证人认定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仅起诉连带保证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分别判定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所以,对于连带保证人是否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