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相约爬山失踪,其他人需要担责吗?
我和几个驴友相约去爬山,结果有个驴友失踪了。我们当时都尽力找他了,但还是没找到。现在他的家属觉得我们有责任,要我们赔偿。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其他人需不需要担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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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驴友相约爬山过程中一人失踪,其他人是否需要担责,需要从多方面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自甘风险”这个法律概念。“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爬山这种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性,驴友们相约爬山,一般可认为是自愿参与这种有风险的活动。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接着,分析其他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其他人在整个爬山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出发前告知了风险、爬山时互相提醒、驴友失踪后积极组织寻找等,那么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大家都是基于自愿参与活动,且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失踪情况的发生。 然而,如果其他人存在过错行为,情况就不同了。例如,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强迫或者诱导失踪的驴友前往危险区域;或者在驴友失踪后,没有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像不及时报警、不积极组织寻找等,那么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还要看是否存在约定的义务。如果驴友之间有事先约定,比如由某人负责组织和保障安全等,而该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驴友失踪,那么此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总之,驴友相约爬山失踪,其他人是否担责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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