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是否要并入销售额?
我在做销售业务时,遇到了一些额外的费用,像包装费、运输装卸费等。不太清楚这些价外费用在计算销售额的时候,要不要算进去。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价外费用需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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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价外费用通常是需要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应纳税额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首先,价外费用指的是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过程中,向购买方收取的除了价款之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通俗来讲,就是除了商品本身价格之外额外收取的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价外费用不并入销售额。例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价外费用是要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等相关税款的,但存在上述特殊情况除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准确判断价外费用的性质,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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