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包装物押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我在做一些商业活动时涉及到包装物押金,不太确定这是不是属于价外费用。因为这关系到税费计算等问题,要是算价外费用,税费缴纳方面就会有不同。所以想问问在法律层面,包装物押金到底是不是价外费用呢?
展开 view-more
  • #包装物押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包装物押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价外费用的概念。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以及同时符合一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特定项目。对于包装物押金,一般情况下,它不属于价外费用。 但是存在特殊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就被视为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也就是说,超过一年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同样要作为价外费用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包装物押金就是价外费用,要区分情况来看。正常情况下单独核算的押金不是价外费用,但出现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或者超过一年未退还等特定情况时,就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需要缴纳相应税款。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