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工资结算单的款项是否一定都计入工资总额?
我在查看工资结算单时,发现里面有一些款项不太清楚性质。我想知道,是不是结算单上列出来的所有款项都要算到工资总额里面呢?我担心自己的工资总额计算不准确,影响到一些和工资总额相关的权益,比如社保缴纳、公积金缴存等,所以特别想搞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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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列入工资结算单的款项是否一定都计入工资总额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工资总额的概念。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六个部分定义的款项,才会被计入工资总额。 然而,工资结算单上可能会包含一些并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的款项。例如,单位为职工报销的差旅费、医药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单位对职工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的补偿,并非职工的劳动报酬,所以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再比如,单位发放的福利性质的物品或现金,如节日礼品、生日补贴等,如果这些福利并非基于职工的劳动成果,也不应计入工资总额。 因此,列入工资结算单的款项并不一定都计入工资总额。判断的关键在于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如果款项是职工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报酬,符合上述工资总额组成的六个部分,那么就应计入工资总额;反之,如果款项是其他性质的支出,如费用报销、福利发放等,则不应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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