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属于哪种证据?
我在一场官司里,向法院说了事情的经过,这就是当事人陈述。我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算哪种证据,它和证人证言、书证这些证据有啥不同呢?想了解下当事人陈述在证据类型里的具体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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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和说明。从证据分类的角度来看,当事人陈述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与实物证据,像物证、书证等以物品或者痕迹等客观物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同,言词证据是通过人的语言表达来反映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基于自身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而进行的表述,所以符合言词证据的特征。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等八种类型。同时,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表明当事人陈述虽然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但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陈述可能存在夸大、缩小甚至虚假的情况,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判断。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声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这就是原告的当事人陈述。法院不会仅仅依据原告的这一陈述就认定被告违约,还会查看合同文本(书证)、货物交付的相关凭证(书证或物证)等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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