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在法院会被认定有效吗?
我和前夫签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做了约定。但现在他反悔了,不想按协议来。我打算去法院起诉,可又担心法院不认可这份协议。我想知道离婚协议里的财产约定在法院到底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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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在法院的认定上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又和普通合同有所不同,因为它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有效的,法院通常会予以认可。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对财产约定的效力进行重新审查。比如,一方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受到了欺诈、胁迫,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另外,如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逃避债务等,法院也不会认定其有效。 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在法院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真实意愿,以及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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