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补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劳动争议补偿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把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给撤销掉,让它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说,在签订劳动争议补偿协议时,一方对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存在误解,像对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有错误认识,以为自己能拿到更多补偿才签了协议,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情况下就属于重大误解,是可以请求撤销协议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公司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让劳动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签订了补偿协议,劳动者发现后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请求撤销。 还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是公司以威胁、逼迫等方式让劳动者签订补偿协议,劳动者同样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劳动争议补偿协议中,如果补偿金额明显过低,对劳动者极其不公平,而劳动者是因为处于弱势地位或者缺乏专业知识才签订的协议,那么劳动者也可以请求撤销该协议。不过,当事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