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书证是否属于传来证据?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时,涉及到公文书证和传来证据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公文书证到底是不是传来证据,想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律认定上有什么不同,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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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公文书证是否为传来证据,我们首先需要分别理解公文书证和传来证据这两个法律概念。 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比如政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法院的判决书等。这些文书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因为它们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文书证的内容推定为真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传来证据则是与原始证据相对的概念。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的原件、目睹事件发生的证人证言等。而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例如,证人转述他人看到的案件情况,或者文件的复印件等。 公文书证并不一定就是传来证据。如果公文书证是原件,它是由制作机关直接制作并形成的,直接来源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者制作机关的职权行为,那么它属于原始证据。比如,某政府部门直接出具的关于某企业资质的证明文件原件,这就是原始证据。然而,如果是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于它经过了复制这一中间环节,就属于传来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公文书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关键在于其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制作机关的原始制作行为。原始的公文书证证明力通常较强,而传来的公文书证虽然也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公文书证可能是原始证据,也可能是传来证据,要根据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和来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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