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开庭前是否必须收监?


在探讨累犯开庭前是否必须收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于累犯开庭前是否必须收监,答案是不一定。收监主要依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累犯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比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决定对累犯进行收监。 然而,如果司法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为累犯的社会危险性较低,比如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积极配合调查等,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所以,即使是累犯,也并非在开庭前必然会被收监。 总之,累犯开庭前是否收监,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对其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