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双方协议书在打官司时有用吗?


在探讨安置房买卖双方协议书在打官司时是否有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下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等原因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一般情况下,安置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它就属于有效的合同。 在打官司时,这份协议书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它可以证明买卖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以及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协议书中会明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重要信息。当一方不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协议书的效力。比如,有的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是限制交易的,如果在限制交易期限内签订买卖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还有,如果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虽然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在打官司时通常是有用的,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协议书的内容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