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我有套安置房打算卖掉,对方提出要去做买卖公证。我不太清楚安置房买卖公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担心之后会有麻烦。所以想问问,安置房买卖做公证能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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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法律角度来看,公证主要是对合同的签订过程以及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它本身并不直接赋予合同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安置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并非以公证为生效条件。 不过,公证还是有其重要意义的。公证可以对合同签订过程进行记录和证明,固定证据。如果日后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合同在证据效力上相对更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直接采信经过公证的合同内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安置房买卖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有些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可能限制上市交易,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买卖,即便合同经过公证,也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比如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安置房交易的政策,限制了交易时间,在限制期内进行买卖,可能就会因为违反政策规定而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在进行安置房买卖公证前,一定要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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