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资薪金与劳务费是否合并为综合所得?

我有工资薪金收入,同时也有劳务报酬。我不太清楚这两项收入在税收方面是怎么处理的,是会分开计税,还是会合并为综合所得来计税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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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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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工资薪金与劳务费是合并为综合所得来计算纳税的。 综合所得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通俗来讲,就是把个人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多种特定类型的收入加在一起,按照统一的规则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以工资薪金和劳务费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需要合并计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计税时,先以每年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对应的税率表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做的目的是更全面、合理地衡量个人的收入水平,从而更公平地确定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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