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是否计入劳动补偿?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工资福利是否进入劳动补偿是一个很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劳动补偿,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在某些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补偿。比如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工资福利,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福利则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和留住员工,提供的除工资之外的其他待遇,比如节日福利、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工资福利中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是计入劳动补偿计算基数的。 但是,对于一些非货币性的福利,比如提供免费的工作餐、提供员工宿舍等,通常是不计入劳动补偿的计算范围的。因为这些福利不具有货币形式,难以进行准确的量化计算。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总之,在计算劳动补偿时,工资福利中的货币性收入一般是会计入的,但非货币性福利通常不计入。劳动者在遇到劳动补偿问题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计算自己应得的劳动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