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在公司破产时是否有责任?


在探讨小股东在公司破产时是否有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常见公司形式的基本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是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同样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小股东遵循了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并且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破产时,小股东通常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责任的。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用自身的全部财产来进行偿还,小股东只需要承担自己出资范围内的风险。例如,小张作为小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出资了 10 万元,之后公司破产且负债累累,但小张的责任范围也就仅限于这 10 万元的出资,不会用他的个人其他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债务。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小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一种情况是出资不实。如果小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那么小股东就需要补足差额。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抽逃出资。小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的出资偷偷拿走,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小股东需要将抽逃的出资返还给公司,并且可能还要对因此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如果小股东滥用自己的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那么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小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综上所述,小股东在公司破产时一般情况下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等特殊情况下,可能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