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社会团体成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我在一个社会团体里工作,最近听说了滥用职权罪这个词。就挺好奇的,我们社团里有些成员权力还挺大的,我就想知道,要是他们做了不合理利用权力的事,会不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啊?想了解下社会团体成员在这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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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成员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含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也就是说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这条法律条文能看出,其明确了滥用职权罪针对的主体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过,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社会团体成员符合上述特殊情况,在满足滥用职权罪其他构成要件时,比如有滥用职权行为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那么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总之,单纯的社会团体成员通常不符合滥用职权罪主体要求,但存在特殊情形下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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