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行为?
我跟一家公司签合同,里面有很多格式条款。我不太懂这些,担心这些格式条款是不是无效条款行为。我就想知道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无效条款行为,这会对我的权益有很大影响,所以很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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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前写好的、不跟你商量直接让你接受的合同条款。 那么,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属于无效条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是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比如说,商家在合同里写自己对商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这明显不合理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这样的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房东在格式条款里排除了租客合理使用房屋附属设施的权利,这就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 所以,格式条款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在面对格式条款时,要仔细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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