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来访人员登记中是否一般由来访人员自己登记?
我负责单位的来访人员登记工作,不太确定在这个登记过程中,是应该让来访人员自己登记信息,还是由我们工作人员来登记。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相关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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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来访人员登记方面,目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国家级法律条文严格规定必须由来访人员自己登记。不过从法律逻辑和一般的管理规范角度来看,通常由来访人员自己登记是较为合理和常见的做法。 从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来讲,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来访人员对于自己的身份信息、来访目的等内容最为清楚,由他们自己登记能够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也是对其自身意思表达的尊重。如果由他人代为登记,可能会出现信息错误或遗漏的情况,在后续发生问题时不利于责任的认定和追溯。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者单位、场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中,也倾向于要求来访人员自行登记。例如某些公共场所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制定了来访登记制度,要求来访人员如实填写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来访时间、来访事由等信息。这种做法也是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的,因为如实提供信息是每个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如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这里如果来访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登记信息阻碍场所正常管理工作,就可能适用此条规定。总体而言,由来访人员自己登记是一种既合理又合法的常见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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