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否需要法院解除取保候审?


在探讨逮捕是否需要法院解除取保候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取保候审和逮捕这两个概念。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逮捕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是否需要法院解除取保候审后再进行逮捕,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初是由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那么当需要对其进行逮捕时,通常是由法院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最初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当出现需要逮捕的情形时,一般也是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来解除取保候审,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之后发现其符合逮捕条件,就由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并执行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哪个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和逮捕,都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且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总之,逮捕时是否由法院解除取保候审,取决于最初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但都要依法依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