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哪些条文?
我养了一只宠物狗,前几天它不小心咬伤了路人。我很担心自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不知道民法典里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条文是关于这方面的,我该如何依据法律来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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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只要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比如咬伤、抓伤他人,或者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惊吓而受伤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常要负责赔偿。举个例子,如果你的宠物狗咬伤了路人,正常情况下你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过,如果能证明是被侵权人故意去挑衅、激怒动物,比如故意去踢打、逗弄动物,导致动物伤人,那么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说路人明知道狗不喜欢被陌生人抚摸,却强行去摸狗,结果被狗咬伤,这时饲养人可能就不用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例如,在一些城市规定养犬必须牵绳,如果养犬人没有牵绳,狗咬伤了人,养犬人就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是被侵权人有一定的故意行为,养犬人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还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一旦造成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绝对的责任,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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