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法条是怎样的?

我家里人之前在医院治疗时出了些状况,感觉可能存在医疗损害。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心里能有个底,也清楚该怎么去处理这件事,想了解具体有哪些法条以及它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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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有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就要为此负责。简单来说,就是医院或医生做错事,医院要赔钱。 这里的过错,通常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比如,医生没有按照正常的诊疗规范进行操作,或者护士在用药时出现错误等。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也就是说,医生要把病情和治疗方案跟患者讲清楚,特别是一些有风险的操作,要得到患者或其家属的明确同意。如果没做到这一点,导致患者受损,医院要担责。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要求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要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如果没有达到,给患者带来损害,医院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还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几种情况一旦出现,就可以先认定医院有过错,除非医院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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