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法条有哪些?


在民法典中,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一条明确了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从大的框架上对名誉权进行了定位。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这表明了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态度,即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此条进一步明确了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是侮辱和诽谤,同时也对名誉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就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了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等。这些因素为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提供了更具体的标准。 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此外,受害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