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留置权包括哪几个方面?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实行留置权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包含几个要点,一是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非法占有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比如运输公司基于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的货物,这就是合法占有。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到期了,债务人还没还钱。如果债务还没到约定的还款时间,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其次是留置权的行使程序。当满足留置权成立条件后,债权人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在宽限期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然后是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这在《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有规定,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同时,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 最后是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会因债权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等原因而消灭。比如债务人还清了债务,或者提供了其他让债权人满意的担保方式,那么留置权就不复存在了。总之,实行留置权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