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岁就没有监护权了?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一般情况下,监护权的丧失与监护人的年龄并没有直接关系,但会和被监护人的情况相关。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当未成年人达到十八周岁时,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自然终止,监护人的监护权也就没有了。这是因为年满十八周岁的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再需要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当该成年人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监护关系终止,监护权也就随之消失。比如,原本因精神疾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经过治疗康复,经法定程序被认定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监护人的监护权就结束了。 不过,如果监护人出现法定的情形,也会导致监护权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里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综上所述,通常不是因为监护人的年龄到了某个界限而失去监护权,而是基于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变化或者监护人出现法定的不当行为等情况,才会导致监护权的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