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怎样的属性?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的结论性判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属性。 首先,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指的是行政复议决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之前,任何人都要对其表示尊重。比如,张三对某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在这个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前,张三和原行政机关都要承认其效力。这是基于行政效率和公共秩序的考虑,避免行政行为的效力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公定力的法律体现。 其次,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确定力。确定力意味着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其内容具有不可随意更改的特性。对于复议机关来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已经作出的复议决定;对于当事人而言,也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李四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这个决定确定下来后,复议机关不能无缘无故就改变这个决定,李四也不能再就相同的事由申请复议。这有助于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再者,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复议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若复议决定要求某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就必须按照决定要求去做;如果要求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也必须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行政复议决定还具有救济性。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复议决定旨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通过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和救济性等属性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保障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运行,维护了行政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