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申请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在我国,破产案件申请执行程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步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阶段。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接着是受理阶段。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然后进入指定管理人阶段。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 之后是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再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决策机构。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最后是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如果是破产清算,管理人会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如果是重整或和解程序,则会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破产案件申请执行程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