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对有担保的债权是否有影响?


破产对有担保的债权是存在一定影响的,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有担保的债权的概念。有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借贷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例如,用房产、车辆等进行抵押,或者用股权、应收账款等进行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破产时,有担保的债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有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比如,债务人用房屋为一笔债务作抵押,当债务人破产时,有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然而,破产也可能会给有担保的债权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一方面,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下降,可能导致有担保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例如,在市场行情波动的情况下,作为担保物的房产价值大幅缩水,其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那么未受偿的部分就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另一方面,破产程序可能会导致债权实现的时间延长。破产案件的处理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如债权申报、破产财产的清查和处置等,这可能会使有担保的债权人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获得清偿。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担保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不合理的担保行为,可能会被撤销,从而影响有担保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破产对有担保的债权既存在优先受偿的有利一面,也可能因担保物价值变化、程序延长以及担保权受限等因素产生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