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分别是什么?


破产清算是企业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资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明确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至关重要,它们决定了具体由哪个法院来受理破产清算案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清算的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在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那么其破产清算案件通常由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比如,在市级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清算案件一般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政策和社会问题,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具备的更高的审判能力和协调能力来处理。 接下来,我们看看破产清算的区域管辖。区域管辖也称为地域管辖,它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债务人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一家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在A市,那么该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就由A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若该企业没有明确的主要办事机构,但其注册地在B市,那么B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将负责受理该破产清算案件。明确破产清算的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有助于当事人准确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合理地分配审判资源,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