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对追缴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现在这家公司申请破产了。我了解到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想知道在破产程序中,法律对于追缴股东出资是怎么规定的,我作为债权人能通过什么方式让股东补足出资,保障我们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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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追缴股东出资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股东出资的概念。股东出资就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投入资金、实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这是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追缴股东出资就变得尤为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不管股东原本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一旦公司破产,股东都必须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 这里所说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包括股东根本就没出资,或者只出了一部分但没达到认缴的数额。比如,张三原本认缴了100万的出资,但只出了50万,那么在公司破产时,张三就必须把剩下的50万补足。 对于管理人而言,其有责任和义务去追缴股东的出资。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就会向该股东发出通知,要求其缴纳所欠的出资。如果股东拒绝缴纳,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股东补足出资后,这些资金会进入公司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这就增加了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从而提高了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的比例,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总之,破产法关于追缴股东出资的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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