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法上的破产人失权制度是怎样的?

我公司最近经营不善申请了破产,我作为公司法人不太清楚破产人失权制度。想了解这个制度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对我会有哪些影响,会不会限制我的一些权利,这些权利限制的依据和范围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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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失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人失权制度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以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对破产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某些权利进行限制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或者企业破产后,会在某些方面失去一些原本拥有的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统一的破产人失权制度,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有类似体现失权的内容。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就是对破产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的一种限制,属于失权的范畴。 破产人失权的范围通常涵盖多个方面。在资格权利方面,除了上述提到的任职资格限制外,还可能包括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担任律师、会计师等特定职业的资格。在经济权利方面,破产人可能会受到消费限制,如不能进行高消费活动,包括乘坐飞机头等舱、入住高档酒店等。这是为了防止破产人在破产期间不合理地处置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破产人在进行一些重大经济行为时也会受到限制,比如不能进行大额投资、贷款等。 关于失权的期限,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且破产人存在过错的,失权期限可能会相对较长;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破产,且破产人没有明显过错的,失权期限可能会相对较短或者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较短时间内恢复相关权利。 当破产人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复权。比如,破产人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破产程序,如实申报财产,尽力清偿债务等,在达到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后,经过法定程序可以恢复部分或者全部被限制的权利。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破产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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