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程序中通过调解的清偿是否属于个别清偿?

我公司正在走破产程序,近期有个债权人跟我们通过调解达成了清偿协议。我不太确定这种通过调解进行的清偿,在法律上算不算个别清偿,这关系到后续的很多处理,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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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程序中通过调解的清偿是否属于个别清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个别清偿。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 个别清偿可能会打破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原则,使部分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通过调解的清偿是否就属于个别清偿呢?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调解清偿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并且没有经过债权人会议或者管理人的认可,那么这种清偿很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权由管理人行使,债务人不能擅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未经正当程序的清偿会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然而,如果调解清偿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并且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那么就可能不属于个别清偿。比如,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避免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减损,对特定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经过法定程序后这种清偿就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如果调解清偿是为了维持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且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不被认定为个别清偿。例如,支付职工工资、水电费等维持企业基本运转的费用,这类清偿是为了保障企业继续经营,最终使全体债权人受益。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中通过调解的清偿是否属于个别清偿,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是否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清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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