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市公司的破产程序有哪些?

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最近这家公司经营状况很差,感觉快破产了。我想知道上市公司的破产程序具体是怎样的,这样我能更好地了解我的权益和可能面临的情况,也能提前做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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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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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程序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法律过程,涉及众多环节和法律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破产申请阶段。当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即上市公司自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接着是法院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上市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然后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需要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职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作出了详细规定。 接下来是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上市公司,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的制度。如果重整或者和解不成功,那么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会对上市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是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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