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的重整方案是按人数还是债权额确定呢?
我是一名普通债权人,企业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现在对于重整方案的表决方式不太清楚,想知道是按照债权人的人数,还是按照债权的数额来确定方案是否通过。我担心如果按人数,我的债权额大可能不占优势;按债权额,又怕小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想了解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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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普通债权人的重整方案表决方式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明确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的重整方案表决并非单纯按人数或者债权额,而是两者兼顾。一方面,需要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人数上的要求,确保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能够得到体现。比如,一个表决组有10位债权人,那么至少需要6位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另一方面,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要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反映了债权额的因素,因为债权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例如,该组债权总额为100万元,同意方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至少要达到67万元。 这种表决方式是综合考虑了债权人的人数和债权额,既避免了少数大额债权人完全主导重整方案,又防止了众多小额债权人以人数优势损害大额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平衡了不同规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了重整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所以,在破产重整中,普通债权人的重整方案表决是人数和债权额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只有这样重整计划草案才能在该表决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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