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金标准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对于竞业限制金的标准不太清楚。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竞业限制金标准有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我该拿多少竞业限制金才合理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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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竞业限制金则是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关于竞业限制金标准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根据该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简单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议里没明确竞业限制金数额,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来按月支付。要是这个30%的金额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低,那就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自行约定竞业限制金的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岗位重要性、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来合理确定竞业限制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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