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有哪些规定和争点?

我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佳,可能面临破产。我想了解一下破产管理人是怎么选任的,在相关法律解释里有哪些有争议的地方,毕竟这关系到公司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所以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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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管理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对破产方案进行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其选任在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关乎破产程序能否公平、高效地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意味着在我国,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起着主导作用。 在选任范围方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然而,在实践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存在一些争点。例如,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缺乏明确的细化规定,这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有的法院可能更多地考虑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和知名度,而对其在破产管理方面的实际经验和专业能力考察不足。 另外,债权人会议虽然有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但对于什么是“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法律并没有给出详细的界定,这使得债权人会议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认为管理人在处理破产财产时存在不当行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难以成功申请更换管理人。 还有,对于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情况,清算组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其行政色彩相对较浓,可能在处理破产事务时更注重行政效率,而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重视。而且清算组的成员可能缺乏专业的破产管理知识和经验,这也给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的框架,但在具体操作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和明确的争点,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和实践探索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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